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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刘存双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1执恢1327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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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1执恢1327号之八
  •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刘存双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刘存双;刘存生;刘孟达;刘存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1执恢132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赵庆会,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存双,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存生,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孟达,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存收,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存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存收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7.8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德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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