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刘存双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1执恢1327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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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1执恢1327号之八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刘存双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刘存双;刘存生;刘孟达;刘存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1执恢132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赵庆会,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存双,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存生,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孟达,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存收,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存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存收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7.8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德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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