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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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853号案件名称
富蕴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富蕴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53号申请人:富蕴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邵园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段相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富蕴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与被申请人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富蕴县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万元的资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新4322民初134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3万元的资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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