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峰、吴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402执恢6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恢610号案件名称
蒋峰、吴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蒋峰;吴建国;陈莉莉;常州冠豪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鹏盛机械厂;镇鹏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402执恢610号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蒋峰、吴建国、陈莉莉、常州市鹏盛机械厂、常州冠豪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镇鹏忠: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天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蒋峰、吴建国、陈莉莉、常州市鹏盛机械厂、常州冠豪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镇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将本案还款义务履行完毕。至此,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新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胡小军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5809号 下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李存海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