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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02执19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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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19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1990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涛,男,199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刘涛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涛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因刘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损失等金钱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刘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EMS回单显示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本院,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收件人名址不详且电联无果”。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苏0402执1990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2021年6月29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涛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涛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3.2021年6月3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4.2021年7月6日,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2832元,现尚未执行到任何款物。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判决义务。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仇慧星审 判 员 蔡闻世审 判 员 徐惜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 晟书 记 员 李晓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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