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折爱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7执恢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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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7执恢992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折爱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折爱东;刘卡兰;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7执恢99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3406375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迎宾路13号开远广场裙楼西边3、4、5号底商。负责人:贾澜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折爱东,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卡兰,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72209752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16号街坊16号。法定代表人:王俊珍,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折爱东、刘卡兰、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1年7月15日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份公司对2019年6月10日以(2019)内0627执16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折爱东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合同编号:2009-0020007)进行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撤回评估拍卖。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至今尚未执行标的为947887.93元,从2017年7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息(利率均按照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案件受理费6640元,执行费118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627执恢99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令志审判员 王世雄审判员 宋奎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刘益荣书记员 郝敬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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