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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王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9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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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9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本院、王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本院;王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本院,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新城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被执行人:王磊,男,1982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本院与王磊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刑初73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427.25元,并依法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刚审判员  权普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婉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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