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刘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7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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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712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刘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刘绚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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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71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河西荣湾镇新民路1号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883853292R。负责人:贺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女,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费,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绚杰,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诉被告刘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亦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 婧书 记 员 胡 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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