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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瑞海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102民初3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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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3830号
  • 案件名称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瑞海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瑞海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102民初3830号 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伟、倪璐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瑞海,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瑞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陈瑞海偿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15615.72元、违约金34685元,合计人民币150300.7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瑞海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6日,被告陈瑞海与案外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信托公司借款人民币153000元,用于大宗消费品;贷款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为0.9%;按月且连续36个月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当期应还未还金额×0.1%×逾期天数支付逾期违约金;信托公司在借款人30日未还款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借款人应偿还全部本息和支付其他应付费用;第三方“担保方”支付的,可直接支付至信托公司。同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借款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或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款项;原告向信托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对被告陈瑞海的该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托公司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总计归还10期本息。2018年12月23日,信托公司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并要求原告履行保证义务。2019年4月9日,原告向信托公司共代偿了借款本金人民币110500元、利息4131元、罚息984.72元,共计人民币115615.72元。被告陈瑞海至今未能偿还代偿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瑞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15615.7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46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由被告陈瑞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章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陈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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