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滢与陈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4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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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4938号案件名称
叶滢与陈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叶滢;陈敏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4938号原告:叶滢,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仁阁,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叶滢与被告陈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叶滢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滢负担。审判员 程 茜书记员 吴承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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