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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海波、梁财宇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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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862号
  • 案件名称

    章海波、梁财宇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章海波;梁财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862号 原告:章海波,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梁财宇,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海波诉被告梁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章海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海波负担。 审判员林映青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汪玲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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