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海波、梁财宇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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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862号案件名称
章海波、梁财宇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章海波;梁财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862号 原告:章海波,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梁财宇,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海波诉被告梁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章海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海波负担。 审判员林映青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汪玲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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