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华与陈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26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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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268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陈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振华;陈凤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2689号之一申请人:陈振华,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娟娟(系原告配偶),住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上海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凤,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程,上海拓必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岑,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振华诉被告陈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26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凤的银行存款1,570,572.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振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凤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振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凤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凌琼法官助理 姚思慧书 记 员 姚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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