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杨小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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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91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杨小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杨小梅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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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9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营业场所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577号。法定代表人:赵金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小梅,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小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湘0321民督272号支付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25日向湘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情况,并于同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杨小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5479.03元及后期利息,尚有35479.03元(暂未计算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荷兰审判员 谭应援审判员 谭琪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定希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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