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运江、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8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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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800号之一案件名称
潭运江、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潭运江;李长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800号之一原告:潭运江,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云,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湘,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长生,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潭运江与被告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潭运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潭运江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潭运江撤回对李长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0元,合计390元,由潭运江负担。审 判 员 罗 尹 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汤 雅 丽书 记 员 汤雅丽(兼)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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