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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湘诺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太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5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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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5146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湘诺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太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湘诺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太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5146号原告:上海湘诺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龙永连,总经理。被告:上海太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政,负责人。原告上海湘诺注塑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太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湘诺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湘诺注塑系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何积华法官助理 沈 韵书 记 员 沈 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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