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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昌玉、刘光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6执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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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执297号
  • 案件名称

    田昌玉、刘光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田昌玉;刘光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田昌玉,女,1968年3月8日出生,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古丈县。田昌玉与刘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6民初1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光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昌玉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光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进行了传统查控,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等部门,及对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进行了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查找后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波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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