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枢伦、张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7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763号案件名称
戴枢伦、张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戴枢伦;张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763号 原告:戴枢伦,女,199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张懿,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戴枢伦诉被告张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戴枢伦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戴枢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枢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戴枢伦负担。 审判员李春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小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市河西区天外友达烟酒商行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4740号 下一篇 郭巧云、郭丽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