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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枢伦、张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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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763号
  • 案件名称

    戴枢伦、张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戴枢伦;张懿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763号 原告:戴枢伦,女,199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张懿,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戴枢伦诉被告张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戴枢伦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戴枢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枢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戴枢伦负担。 审判员李春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小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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