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国平、桂章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2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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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2911号案件名称
蒋国平、桂章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蒋国平;桂章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2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章俊。上诉人蒋国平因与被上诉人桂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蒋国平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国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锦华审 判 员 瞿廷英审 判 员 曹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晓明书 记 员 夏桂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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