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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平、桂章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2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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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2911号
  • 案件名称

    蒋国平、桂章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蒋国平;桂章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2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章俊。上诉人蒋国平因与被上诉人桂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蒋国平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国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锦华审 判 员 瞿廷英审 判 员 曹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晓明书 记 员 夏桂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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