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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华启、胡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4民初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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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271号
  • 案件名称

    晏华启、胡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晏华启;胡小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4民初3271号原告:晏华启,男,1981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辉,男,1965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晏华启与被告胡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华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小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华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小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被告以承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0万元,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通过手机银行给被告转账10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写一个借条,被告便于2018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仅偿还38000元,对于剩余借款62000元一直未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胡小辉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被告胡小辉向原告晏华启提出借款,2016年10月30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汇款10万元。2018年6月11日被告应原告要求补写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晏华启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是实,胡小辉,2018.6.11.”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述称,被告借款后先后偿还其借款38000元。被告没有偿还其余借款,原告遂于2021年8月2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资料,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晏华启主张被告胡小辉向其借款100000元,有银行账户交易清单、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佐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借款后已还款38000元,故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2000元,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2000元,予以支持。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应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小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晏华启借款本金6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2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晏华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675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被告胡小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 雁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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