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兴、简文尧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0202执恢6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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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202执恢6号之六案件名称
徐文兴、简文尧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文兴;简文尧;胡道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202执恢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徐文兴,男,汉族,1976年出生。被执行人:简文尧,男,汉族,1972年出生。被执行人:胡道现,男,汉族,1969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兵02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兴与被执行人简文尧、胡道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回6563.05元,尚未执行34541.61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简文尧、胡道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于2021年4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简文尧、胡道现名下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胡道现有银行存款6563.05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简文尧在库尔勒市天山辖区××路××,但申请执行人徐文兴申请暂不予处理该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简文尧、胡道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简文尧、胡道现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于2021年5月25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简文尧、胡道现的公积金缴存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5、于2021年5月25日向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简文尧、胡道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胡道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简文尧除前述房产外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6、于2021年9月17日在第二师三十团林园连进行走访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简文尧、胡道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7、于2021年9月23日依申请执行人徐文兴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简文尧、胡道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洪禄审 判 员 张 霞审 判 员 蒲彦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宁书 记 员 王舒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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