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兰香、吴善良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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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民申2621号案件名称
杨兰香、吴善良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兰香;吴善良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6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兰香,女,194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善良,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浙江日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兰香因与被申请人吴善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269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兰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魏恒婕 审判员李良勇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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