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树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2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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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2665号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树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树友;陈正丽;孙保兵;陈正娣;徐志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兵,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树友,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正丽,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孙保兵,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正娣,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徐志山,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依据(2019)苏0830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树友、陈正丽、孙保兵、陈正娣、徐志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830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雷审 判 员 高 林审 判 员 张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俊龙书 记 员 叶 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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