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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哲锋、王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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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2854号
  • 案件名称

    雷哲锋、王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雷哲锋;王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Î÷°²ÊÐÁ«ºþÇøÈËÃñ·¨Ô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28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关于王某某与雷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04民初90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底抚养费7500元,已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2854号案件所申请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2854号案件的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青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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