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哲锋、王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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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2854号案件名称
雷哲锋、王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雷哲锋;王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Î÷°²ÊÐÁ«ºþÇøÈËÃñ·¨Ô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28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关于王某某与雷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04民初90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底抚养费7500元,已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2854号案件所申请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2854号案件的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青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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