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滨州星光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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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9991号案件名称
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滨州星光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滨州星光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991号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胡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星光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法定代表人:孙红星。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星光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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