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兵、王兆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7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762号案件名称
张永兵、王兆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永兵;王兆军;雷大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兵,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被执行人:王兆军,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被执行人:雷大海,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本院在执行张永兵与王兆军、雷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891执76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贾彬彬与重庆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9163)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1民初5842号 下一篇 韶山市湘雲建材店、彭赤兵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恢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