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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5民初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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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5民初123号
  • 案件名称

    王龙、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龙;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123号原告:王龙,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开区钢城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69P2J3F。法定代表人:卢娟。原告王龙与被告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龙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龙负担。审判长  丁绍华审判员  赵素萍审判员  张 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晏雪玲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123号原告:王龙,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开区钢城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69P2J3F。法定代表人:卢娟。原告王龙与被告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龙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龙负担。审判长  丁绍华审判员  赵素萍审判员  张 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晏雪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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