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5民初1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5民初123号案件名称
王龙、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龙;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123号原告:王龙,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开区钢城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69P2J3F。法定代表人:卢娟。原告王龙与被告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龙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龙负担。审判长 丁绍华审判员 赵素萍审判员 张 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晏雪玲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123号原告:王龙,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开区钢城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69P2J3F。法定代表人:卢娟。原告王龙与被告新余市依都汇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龙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龙负担。审判长 丁绍华审判员 赵素萍审判员 张 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晏雪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雄光、四川宇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0208号 下一篇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杨金波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11执1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