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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波财产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8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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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85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纯波财产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纯波
  • 案件缘由

    财产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执858号之二 被执行人:刘纯波,男,1997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绥阳镇一委。 刘纯波财产刑一案,本院(2021)黑1086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纯波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1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纯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刘纯波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刘纯波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以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1)黑1086执8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刘纯波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存款1280.30元,并缴纳至罚金账户。经至被执行人刘纯波住所地社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纯波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罚金8719.70元未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刘纯波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传发 审 判 员 宋明环 审 判 员 解本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司宇 书 记 员 罗长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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