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连、李桂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222民初8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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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8496号案件名称
杨保连、李桂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保连;李桂灵;杨海;杨雨欣;杨雨桐;杨雨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222民初8496号原告:杨保连,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桂灵(系杨志春妻子),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海(系杨志春的儿子),男,汉族,1994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雨欣(系杨志春的女儿),女,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雨桐(系杨志春的女儿),女,汉族,1989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雨悦(系杨志春的女儿),女,汉族,1993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威,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保连诉被告李桂灵、杨雨悦、杨雨桐、杨雨欣、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保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被告李桂灵、杨雨悦、杨雨欣、杨海及五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辉、朱佳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保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在继承或管理杨志春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李桂灵为杨志春的妻子,杨雨悦、杨雨桐、杨雨欣、杨海为杨志春的子女。我和杨志春系多年的朋友和生意伙伴,2012年10月15日,杨志春因患肝病血管瘤住院需要资金向我借款100000元,杨志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事实。后来杨志春因病去世,我多次到杨志春家中找其家人协商还款,其家人拒绝还款,故提起诉讼。李桂灵、杨雨悦、杨雨桐、杨雨欣、杨海辩称,1、原告和杨志春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据五被告所述,该借条不是杨志春书写。2、五被告没有继承杨志春的遗产,况且杨志春也无遗产可供继承。五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3、即使原告和杨志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存在,那么本案中漏列一个当事人,也就是杨志春的父亲杨朝安。4、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桂灵为杨志春的妻子,杨雨悦、杨雨桐、杨雨欣、杨海为杨志春的子女。杨保连和杨志春系多年的朋友和生意伙伴,2012年10月15日,杨志春因患肝病血管瘤住院需要资金向杨保连借款100000元,杨志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事实。后来杨志春因病去世,杨保连多次到杨志春家中找其家人协商还款,也通过微信向其家人催要,其家人拒绝还款,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杨保连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李桂灵、杨雨悦、杨雨桐、杨雨欣、杨海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本案中杨志春向杨保连借款100000元,有借条、微信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本院对该杨志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李桂灵、杨雨悦、杨雨桐、杨雨欣、杨海作为杨志春的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应该在继承杨志春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桂灵、被告杨雨悦、被告杨雨桐、被告杨雨欣、被告杨海在继承杨志春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杨保连承担100000元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桂灵、被告杨雨悦、被告杨雨桐、被告杨雨欣、被告杨海在继承杨志春遗产范围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嫚莉本判决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有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222民初8496号原告:杨保连,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桂灵(系杨志春妻子),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海(系杨志春的儿子),男,汉族,1994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雨欣(系杨志春的女儿),女,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雨桐(系杨志春的女儿),女,汉族,1989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雨悦(系杨志春的女儿),女,汉族,1993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威,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保连诉被告李桂灵、杨雨悦、杨雨桐、杨雨欣、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保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被告李桂灵、杨雨悦、杨雨欣、杨海及五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辉、朱佳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保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在继承或管理杨志春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李桂灵为杨志春的妻子,杨雨悦、杨雨桐、杨雨欣、杨海为杨志春的子女。我和杨志春系多年的朋友和生意伙伴,2012年10月15日,杨志春因患肝病血管瘤住院需要资金向我借款100000元,杨志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事实。后来杨志春因病去世,我多次到杨志春家中找其家人协商还款,其家人拒绝还款,故提起诉讼。李桂灵、杨雨悦、杨雨桐、杨雨欣、杨海辩称,1、原告和杨志春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据五被告所述,该借条不是杨志春书写。2、五被告没有继承杨志春的遗产,况且杨志春也无遗产可供继承。五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3、即使原告和杨志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存在,那么本案中漏列一个当事人,也就是杨志春的父亲杨朝安。4、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桂灵为杨志春的妻子,杨雨悦、杨雨桐、杨雨欣、杨海为杨志春的子女。杨保连和杨志春系多年的朋友和生意伙伴,2012年10月15日,杨志春因患肝病血管瘤住院需要资金向杨保连借款100000元,杨志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事实。后来杨志春因病去世,杨保连多次到杨志春家中找其家人协商还款,也通过微信向其家人催要,其家人拒绝还款,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杨保连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李桂灵、杨雨悦、杨雨桐、杨雨欣、杨海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本案中杨志春向杨保连借款100000元,有借条、微信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本院对该杨志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李桂灵、杨雨悦、杨雨桐、杨雨欣、杨海作为杨志春的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应该在继承杨志春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桂灵、被告杨雨悦、被告杨雨桐、被告杨雨欣、被告杨海在继承杨志春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杨保连承担100000元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桂灵、被告杨雨悦、被告杨雨桐、被告杨雨欣、被告杨海在继承杨志春遗产范围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嫚莉本判决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有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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