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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钢与唐国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11民初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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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民初971号
  • 案件名称

    黄志钢与唐国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黄志钢;唐国文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11民初971号原告:黄志钢,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唐国文,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黄志钢与被告唐国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志钢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国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志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志钢负担。审判员 刘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毛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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