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钢与唐国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11民初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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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民初971号案件名称
黄志钢与唐国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志钢;唐国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11民初971号原告:黄志钢,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唐国文,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黄志钢与被告唐国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志钢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国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志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志钢负担。审判员 刘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毛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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