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美佳康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踏吉美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9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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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966号之一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美佳康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踏吉美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美佳康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踏吉美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美佳康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光街200号公园南湖天境B2号楼2单元1801号。 法定代表人:常增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踏吉美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148号宝恒大厦507室,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884号5楼。 法定代表人:斯拉吉丁·托乎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美佳康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踏吉美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9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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