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74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7454号案件名称
李某、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某;魏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7454号原告:李某。被告:魏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邱发英与隋庆国、范立云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1869号 下一篇 钱某、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