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吴德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6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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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62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勇、吴德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勇;吴德明;赵荣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623号之一原告:王**,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吴**明,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赵荣霞,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原告王**与被告吴**明、赵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14452元,减半收取计7226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合计12226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黄五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丽丽书 记 员 黄宗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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