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法院与邓传章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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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1404号案件名称
巫山县人民法院与邓传章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巫山县人民法院;邓传章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渝0237执1404号申请人:巫山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传章,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申请人巫山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邓传章罚金(危险驾驶罪)一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邓传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传章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其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传章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如下查控:1、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公司登记信息、网络账户情况等信息,依法冻结扣划了2133.41元;2、本院通过重庆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传章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了解相关情况,亦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实际执行2133.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14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正雄审 判 员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祖洪-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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