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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法院与邓传章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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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1404号
  • 案件名称

    巫山县人民法院与邓传章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巫山县人民法院;邓传章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渝0237执1404号申请人:巫山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传章,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申请人巫山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邓传章罚金(危险驾驶罪)一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邓传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传章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其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传章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如下查控:1、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公司登记信息、网络账户情况等信息,依法冻结扣划了2133.41元;2、本院通过重庆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传章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了解相关情况,亦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实际执行2133.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14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正雄审  判  员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祖洪-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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