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阿年、胡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5执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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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执1941号案件名称
徐阿年、胡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阿年;胡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5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徐阿年,女,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执行人:胡峰,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阿年与被执行人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文生审 判 员 李亮群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文杰书 记 员 王 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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