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3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310号案件名称
刘润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润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润红,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刘润红罚金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5执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秦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正东、刘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91执276号之一 下一篇 刘嵘、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