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磊与上海车泓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3知民初8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73知民初835号案件名称
蔡磊与上海车泓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蔡磊;上海车泓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835号原告:蔡磊,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车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雪梅,执行董事。原告蔡磊与被告上海车泓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同年9月3日,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磊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叶菊芬法官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