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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利、刘纪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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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878号
  • 案件名称

    曹文利、刘纪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曹文利;刘纪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8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刘纪波,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曹文利,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刘纪波与曹文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8民初2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刘纪波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由被执行人曹文利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曹文利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曹文利网络账户1008.07元至本院账户,交由申请执行人刘纪波领取。因被执行人曹文利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纪波申请撤回对曹文利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8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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