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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延民、杨美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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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441号
  • 案件名称

    汤延民、杨美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汤延民;杨美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441号原告汤延民,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杨美菊,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原告汤延民诉被告杨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后,明确表示被告已清偿债务,其不缴纳诉讼费,也不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宁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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