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延民、杨美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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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441号案件名称
汤延民、杨美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汤延民;杨美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441号原告汤延民,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杨美菊,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原告汤延民诉被告杨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后,明确表示被告已清偿债务,其不缴纳诉讼费,也不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宁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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