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尔元、刘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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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01号案件名称
许尔元、刘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许尔元;刘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01号申请保全人:许尔元,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刘飞,男,1991年11月4日出,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许尔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刘飞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8599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2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刘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85995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刘飞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及网络账户存款(实际冻结804.95元)银行存款8599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旭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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