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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爱芬与王雅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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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302号
  • 案件名称

    顾爱芬与王雅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顾爱芬;王雅麒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2302号原告:顾爱芬,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王雅麒,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顾爱芬与被告王雅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爱芬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顾爱芬负担(已付)。审判员  梁峙涛书记员  黄思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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