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爱芬与王雅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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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302号案件名称
顾爱芬与王雅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顾爱芬;王雅麒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2302号原告:顾爱芬,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王雅麒,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顾爱芬与被告王雅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爱芬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顾爱芬负担(已付)。审判员 梁峙涛书记员 黄思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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