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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郝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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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471号
  • 案件名称

    黄强、郝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黄强;郝小鹏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471号  原告:郝某某,男,1986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本院在审理郝某某与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自愿提出,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0元,减半收取190.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史智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焰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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