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郝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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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471号案件名称
黄强、郝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强;郝小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471号 原告:郝某某,男,1986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本院在审理郝某某与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自愿提出,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0元,减半收取190.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史智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焰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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