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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亮、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5民初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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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5民初2212号
  • 案件名称

    刘国亮、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国亮;刘建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5民初2212号原告:刘国亮,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刘建华,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刘国亮与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国亮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96元、保全费256元,共计452元,由原告刘国亮负担。审 判 员 杨龙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亚楠书 记 员 刘晓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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