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亮、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5民初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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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5民初2212号案件名称
刘国亮、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国亮;刘建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5民初2212号原告:刘国亮,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刘建华,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刘国亮与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国亮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96元、保全费256元,共计452元,由原告刘国亮负担。审 判 员 杨龙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亚楠书 记 员 刘晓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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