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城物业(沈阳)管理有限公司、纪振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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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11196号案件名称
狮城物业(沈阳)管理有限公司、纪振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狮城物业(沈阳)管理有限公司;纪振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1196号原告:狮城物业(沈阳)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86-92号134幢6层。法定代表人:贾永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宝荣,系沈阳市皇姑区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振杰,男,住址:大东区。原告狮城物业(沈阳)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纪振杰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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