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会来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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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547号案件名称
高会来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会来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547号罪犯高会来,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三监区服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湘06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会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本次已缴纳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被告人高会来与同案被告人赃款人民币九十四万二千八百零四元,退还给被害单位(本次已履行5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高会来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3098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高会来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高会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高会来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会来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罪犯高会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会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杨 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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