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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月月、湖南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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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733号
  • 案件名称

    朱月月、湖南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朱月月;湖南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733号申请执行人朱月月。被执行人湖南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伟。申请执行人朱月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274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杨泽元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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