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友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798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798号之三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友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友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7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波,男,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杰,男,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工。被执行人:罗友冬,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友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2019)湘042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友冬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友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友冬的银行存款104155.72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平 能人民陪审员 罗 增 红人民陪审员 汪 玉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旷学伟书记员刘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15495号 下一篇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晶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3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