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宁宁、李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1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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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10110号案件名称
朱宁宁、李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宁宁;李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10110号原告:朱宁宁,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李闯,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朱宁宁诉被告李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宁宁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宁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宁宁负担。审判员 肖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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