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祥、张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4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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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422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桂祥、张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桂祥;张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4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桂祥,男,汉族,1976年2月7日生,重庆市忠县人。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关于李桂祥与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桂祥的工资人民币5457元;向申请执行人李桂祥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勇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8月30日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张勇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勇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已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贞丰县美居乐窗帘店、黔西南州弘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但均未再经营;查无证券登记信息。2021年4月7日,向李桂祥发出举证通知书,2021年4月8日,向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向贞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勇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房屋设定有抵押贷款,且房屋价值与本案标的相差大,不宜处置。向黔西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张勇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到被执行人张勇所在地社区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张勇在该社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张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桂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行为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张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桂祥对本院调查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桂祥未受偿的债权5457元,被执行人张勇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被执行人张勇应承担的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应当继续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天才审 判 员 梁胜斌审 判 员 陈家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本迁书 记 员 聂世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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