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艳、邵玉奎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6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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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6531号案件名称
石艳、邵玉奎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石艳;邵玉奎;沈阳嘉泽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6531号原告:石艳,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邵玉奎,男,1963年4月24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原告邵玉奎的妻子。被告:沈阳嘉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武。原告石艳、邵玉奎与被告沈阳嘉泽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艳、邵玉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艳、邵玉奎负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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