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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晓东、李朝会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川1525民初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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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川1525民初1782号
  • 案件名称

    邹晓东、李朝会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邹晓东;李朝会;周业平;梁家全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525民初1782号原告:邹晓东,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李朝会,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第三人:周业平,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第三人:梁家全,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邹晓东与被告李朝会、第三人周业平、梁家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邹晓东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凌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谭召君书 记 员  曾志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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