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晓东、李朝会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川1525民初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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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1525民初1782号案件名称
邹晓东、李朝会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邹晓东;李朝会;周业平;梁家全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525民初1782号原告:邹晓东,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李朝会,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第三人:周业平,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第三人:梁家全,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邹晓东与被告李朝会、第三人周业平、梁家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邹晓东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凌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谭召君书 记 员 曾志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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