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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24执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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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执1345号
  • 案件名称

    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4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吴家店镇街道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683617594A(1-1)。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45120403法定代表人:张权,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对被执行人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查询,本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浩审判员 章大年审判员 郑光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纪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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